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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方针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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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方针

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中国消防工作进行了科学全面的总结,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消防与消防相结合”的政策。这一政策是从原有的“预防为主,消防为辅”演变而来的。它继承了原政策的基本精神,更准确、更科学地表达了“预防”与“消防”的关系,反映了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辩证关系,正确反映了与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这是中国人民长期与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充分体现了消防工作。

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立足于预防,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切实落实分级防火责任制,开展群防群治,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从过去的火灾案例分析来看,大多数火灾都是可以预防的,火灾损失可以降到最低。只要我们注重思想、组织实施、管理到位、物质保障,我们就能从根本上主动与火灾作斗争。

2.消防与消防的结合。消防与消防相结合,是指防火与消防两种基本手段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保障有力。消防与消防相结合,要求在做好消防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减少各单位和社区志愿者消防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的消防能力。特别是要与时俱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做好思想、组织和技术上的消防准备。一旦发生火灾,我们可以迅速有效地消灭火灾

“预防”和“消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预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消除”是弥补“预防”的不足。这是两种实现一个目标的手段。它们相辅相成,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消除相结合”的方针,才能有效地与火灾作斗争。

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工作的原则是贯穿所有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这是国家消防立法和各管理主体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是我国消防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各主体的消防责任。

1.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和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向各级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完善消防工作的意见。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2.部门依法监督。政府部门是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代表政府管理某一领域的公共事务。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是依法代表政府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的部门。然而,消防安全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是不够的。安全监督、建设、工商、质量监督、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共同管理。

3.单位全面负责。单位不仅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位。单位消防安全和灾害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和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只有依法自觉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和自我防范,消防工作才能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效控制火灾。《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4.公民积极参与。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防火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如果每个公民都有消防安全意识和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形成“每个人都是消防员”的局面,那么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就会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参与体现在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公民的参与必须体现在公民的参与上,无论是消防还是灭火,无论是公共消防管理还是单位内部消防管理。

4、贯彻公民参与原则。一是加强对群众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消防和逃生技能;

二是完善政府消防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涉及公民利益、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事项,保护公民知情权;

三是制定、修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公民参与权;

第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对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的公民,特别是那些因个人利益或身体损害而参与灭火的公民,给予奖励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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